Article 9

In force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