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5,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5,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开展督导。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开展督导;
(二)对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开展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开展督导;
(二)对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开展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开展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督学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者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Chapter 4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Chapter 5罚则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教育督导室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诬告他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