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诬告他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