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或者学校知道并及时救助,但仍无效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