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管理不善,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二)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落实保护和管理措施或者在批准设立后三年内未进行建设的;

(三)林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四)原批准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