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己经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改变管理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承担森林公园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森林公园经批准改变管理范围后,应当在十日内对该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森林公园的标界立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