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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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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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25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森林防火组织
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森林火灾预防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三)三级森林火险区,包括农田林网、四旁树木和其他成片有林地。
森林火险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一、二级森林火险区由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一)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森林火险天气监测系统、了望台、隔离带、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二)森林防火通道;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点的分布情况,统一规划,组织设置公益性墓地。
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已有的坟墓应当逐步迁出;尚未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区)设置统一的祭奠场所和设施,并确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管理。
(一)按照规定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并适时更新;
(二)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扑救森林火灾;
(三)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对进入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经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管理者可以在进入一级森林火险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以对进入一级森林火险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有关人员应当配合。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必要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当地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经营管理者发现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严禁组织动员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森林火灾。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起火原因、肇事者及有关责任;
(三)扑救经过、人员伤亡及物资消耗情况;
(四)受害面积、林木数量、价值和其他经济损失核算;
(五)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森林火灾的等级;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奖励与处罚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