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9,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3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炭河里遗址,是指位于宁乡市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周时期大型建筑(宫殿)遗址以及重要青铜器出土地点。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炭河里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在其水库、灌区管理和建设中应当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宁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炭河里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炭河里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炭河里遗址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保护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的详细规划。
Chapter 3分层次保护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东至大屋院子西侧生产路南北延伸;南至灰黄公路;西至黄材水库支渠;北至黄材渠。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东至石狮村新屋组;南至胜溪村石门冲;西至黄材水库引水坝;北至栗山村宋家组。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宫殿遗址、城墙遗址、城壕遗址、墓葬区及其他珍贵文物出土点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青铜器、陶器等地下埋藏文物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采沙、采石、打井,违规取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貌环境的行为;
(七)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对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居)民,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炭河里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村(居)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者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炭河里遗址风貌相协调。
按照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村(居)民、组织修缮或者改造村(居)民住宅的,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对炭河里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相邻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风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其地貌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抢救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水流环境对遗址本体的影响。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Chapter 4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对炭河里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水系、植被、山体等地貌环境的;
(四)违规批准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