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采沙、采石、打井,违规取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貌环境的行为;
(七)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