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相关行政机关、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水系、植被、山体等地貌环境的;

(四)违规批准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