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9年8月2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主体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
(八)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投掷燃放;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擅自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教育。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