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四)组织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宣传房屋安全知识;

(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