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出现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地基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

(二)基础开裂破损的;

(三)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

(四)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

(五)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

(六)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

(七)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影响房屋安全的;

(九)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十)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