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7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Chapter 2审计职责和权限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Chapter 3审计程序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Chapter 5附则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