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