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