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下列土地属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收给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市、旗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