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201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7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16年10月21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苏木、乡、民族乡、其他建制镇可以参照执行。
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长效增长机制,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Chapter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地),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弃管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并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蚊蝇孳生地,及时清雪铲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hapter 3城市市容管理
导向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系统化的原则。导向标识牌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设置,同时体现地域特色。
城区内各类导向标识牌设置应当位置合理、指示明确。
导向标识牌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方向、距离等。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标识类别需要,规范使用蒙、汉文字设置,根据本地特殊要求可以增用其他文字设置。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外立面造型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的市容要求,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
(五)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二)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制作、书写、悬挂;
(三)安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
(四)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
(五)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驾驶的隐患;
(六)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七)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便民市场的设置,应当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并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一)营业时间在摊档醒目位置悬挂《室外摊档信息卡》;
(二)按照《室外摊档信息卡》规定的点位、时段、经营种类进行经营活动;
(三)摊档处不得搭建用作居住的设施,非营业时间应将经营用具整理收纳;
(四)经营期间不得妨碍交通、制造噪音;
(五)营业地点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六)经营期间不得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七)食品经营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饮污水,应当按照餐厨垃圾和餐饮污水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履行市容环境维护和卫生保洁责任;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位。新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场,充分满足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合理布设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三日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标准恢复原状。
Chapter 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车站、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社会窗口服务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使用。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居住小区内的水域保洁应当按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和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执行。
生活粪便和化粪池污渣(泥)应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密闭运送到指定场所处理。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
清雪责任人应当在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堆放积雪,并做到堆放整齐。
清雪责任人应当将积雪清运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除有特别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四)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体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候车(机)场所等公共区域的;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或者对犬类等宠物产生的粪便未及时予以清除的;
(七)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的;
(八)向道路、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九)在城市水域内清洗物品,倾倒生活废水、生活垃圾的;
(十)在经营活动中外洒和随意处置废水、废液、废油和污泥的;
(十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噪音招揽顾客的。
(一)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
(二)在店外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道路两侧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的;
(六)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
(七)九座以上客车及中大型货运机动车碾压步道板的。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一)在店外、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地)露天烧烤食品的;
(二)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污染环境的。
(一)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未采取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影响周边环境的;
(四)将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
违反第一项规定,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扫、清运道路积雪的;
(二)责任人在公交车停靠站、绿地等公共区域内堆放积雪的;
(三)责任人未将积雪清运到指定地点随意倾倒的;
(四)向道路两侧堆放的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或者向生活垃圾容器中倾倒积雪的;
(五)下水道、自来水管道、供热管道溢水未及时处理造成路面结冰,责任单位未在24小时内清除的。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执法过程中未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未遵守罚缴分离规定;
(六)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