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一年内设立保护标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确定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范围,不得移动和损毁保护标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