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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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Chapter 2拆迁管理
(一)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二)申办拆迁许可证、代办资格证书及拆迁纠纷处理的程序、条件和时限;
(三)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程序;
(四)拆迁代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性质、经审核的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拆迁期限和范围、过渡期限和地点、过渡及产权调换房地址和经审定的平面图、被拆迁人的原房状况、拆迁代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拆迁补偿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开。
拆迁人不公开上述内容,被拆迁人有权拒签协议。
自行拆迁的,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培训并且颁发《上岗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代办单位,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原房状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
(六)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八)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有房屋产权证或者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面图,应当作为协议附件。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Chapter 3拆迁补偿与安置
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拆迁人应当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金额,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拆迁人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性质的,拆迁人应当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变更协议。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房屋后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施。
按照规划需要保留的中小学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应当在原服务辖区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或者按照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配套修建。
产权调换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无力购买的,经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由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以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后,再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出租给被拆迁人。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当发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原有煤气、电热、电话、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和其他重要设施拆迁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规定给付。
拆迁产权有纠纷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管理部门、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未获有效证件的;
(二)超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Chapter 4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四款的规定办理,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者划地迁建;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原房面积以及要求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地控制标准3倍的,按照土建造价结算;
(三)划地迁建,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土建造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拆迁人提供已征用的土地作为迁建房用地,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自行迁建。
有条件建设农民新村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结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一)原用地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原用地面积131至170平方米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原用地面积171平方米以上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被拆迁人一户内既有村民又有居民的,可以选择居民或者村民的拆迁补偿标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Chapter 6附则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标准,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测算和核准,第二季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