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房属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当发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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