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四款的规定办理,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者划地迁建;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原房面积以及要求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地控制标准3倍的,按照土建造价结算;

(三)划地迁建,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土建造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拆迁人提供已征用的土地作为迁建房用地,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自行迁建。

有条件建设农民新村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结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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