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6 articles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2日公布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财政、审计、质监、监察、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Chapter 2价格监督检查
(一)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价格检查;
(二)可以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软件、文件等资料;
(三)向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组织开展有关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举报人保密;
(五)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保密资料。
实施检查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Chapter 3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内部监督和舆论监督
Chapter 4价格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越权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差价率销售商品或者收费;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未按照规定进行提价申报;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有虚假标价行为;
(五)违反禁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六)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未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收费;
(八)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商品;
(九)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十)不执行政府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所采取的价格调控措施;
(十一)不按照规定申领、更换、验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和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仍未停止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亮证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拒绝上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
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