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使用经自治区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布的正字法、正音法、名词术语、人名、地名,执行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国家通用文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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