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后由女方继续租用,或者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经济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共同租用的房屋是指:(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二)婚后以男方名义承租的房屋;(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动迁而取得租用权的房屋;(四)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租用本单位的房屋;(五)其他属于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