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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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articles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
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2006年8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2017年7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6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批准)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中应当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等设施设备安装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中小学校、幼儿园除外。
开发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物价)、国土、住建、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Chapter 3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设置、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标线;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hapter 4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方便市民停车;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扫。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Chapter 5非机动车停放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Chapter 6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四)开办经营性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
(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安全的;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
Chapter 7附则
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