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开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四)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