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水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水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