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县长由水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水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