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水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使用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