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 199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 1997
- Articles
- 51 articles
(199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Chapter 2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遵守情况;
(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二)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受委托组织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
(四)由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各部门委托执法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职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机关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履行职务。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
(一)遵守并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服从命令,保守秘密;
(三)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四)按国家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Chapter 3行政执法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适当。
(一)申请确认权属的;
(二)申请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申请奖励的;
(四)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要求抚恤的;
(六)申请调处争议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
(八)法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诉权;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行政机关不采取保护措施、不予处置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对疑难、复杂争议,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
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书,并于执行前三日将强制执行文书副本送达当事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应当予以协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情况紧急,不采取紧急措施就不足以防止或避免危害;
(二)即时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要防止或避免的损失。
Chapter 4行政执法监督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权;
(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八)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九)行政复议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实施后一年,主管行政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性报告,并就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情况不定期提交专题报告。
(四)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五)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和审查。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重大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应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调查,定期提供资料。
(八)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式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或者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
(一)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责令修改或废止。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或限期改正。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改正。
(六)对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款(物)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使用不合格人员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上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组织实施的;
(三)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拒不办理行政执法建议或决定书又不反映情况、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四)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拒绝、阻挠、干涉或者破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情节较轻的。
(一)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执法制度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行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收费、罚款、摊派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款(物)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对检举、控告人或者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一)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擅自使用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