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罚没许可证:

(一)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擅自使用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