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1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4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1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Chapter 2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及相关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信息的采集,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和其他途径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六)协调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其他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已婚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四)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信息的采集,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和其他途径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八)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其他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将本单位已婚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发现的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情况。
Chapter 3管理和服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接到通报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前优生检测,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已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已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检查,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已婚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