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已婚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