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