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可以禁止渔港内的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经认定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