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兴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