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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