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