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公路、铁路及其配套设施;
(二)索道、缆车、户外电梯;
(三)核心景区内的风景建筑;
(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游客中心、体育场馆、宗教设施等);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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