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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