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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