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