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抄袭、 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五年内申请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