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进行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