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教育目标任务,或者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的;

(二)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或者对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开除、勒令退学、强迫转学的;

(三)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

(四)教师工资待遇和其它地方性政策待遇得不到保障的;

(五)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建筑工程质量、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师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