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民族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勇于改革,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捐资助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