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忠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保守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等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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