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起诉、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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