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起诉、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